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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