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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