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枪支未实际使用,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没收查获的枪支一支,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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