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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招摇撞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招摇撞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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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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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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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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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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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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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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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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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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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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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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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并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并退出犯罪所得,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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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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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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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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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扣押不起诉人彭某甲人民币1720元系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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