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案发后主动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且高某某名下关联企业较多,企业员工人数多,从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劳动就业角度出发,充分利用检察职能服务“六稳”、“六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该公司已经补缴税款,袁某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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