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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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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广某甲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广某甲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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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生态修复金壹万伍仟元整、砍伐目的为了公共工程的顺利进行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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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甲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甲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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