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赃款,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谢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出的赃款,系违法犯罪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资金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到案后,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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