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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合同诈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无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一是涉案的万象雅居酒店在案发时为**公司所有,没有被抵押,也没有被买卖。二是购房协议签订前,彭某某明知万象雅居酒店是在建项目,尚未取得房产证。三是张某某取得2000万元购房款后,没有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四是就本案2000万元购房款,**水运公司以借贷纠纷起诉**公司,因双方协商还款事宜,**水运公司撤诉。此前,港江公司也曾借款给**公司,双方签订有《购房协议》、《借款协议》,双方均认可《购房协议》是为借贷提供担保。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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