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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