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竟驶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