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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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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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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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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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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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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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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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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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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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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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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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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甲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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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艾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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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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