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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