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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