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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抓获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二审期间,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肖某某提出请求二审改判缓刑。经查,上诉人肖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上诉人肖某某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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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诉人吴某甲提出鉴定意见、证人谢某、刘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采信,原审认定上诉人吴某甲是事发时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的驾驶者、无牌二轮女式摩托车超速占道行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改判上诉人无罪。经查,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产生的程序合法,结论科学,应予采信,证人谢某、刘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亦应予采信。吴某甲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超速、占道行驶与谢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小英当场死亡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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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万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万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万某提出案发后他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系自首,原审法院未认定自首情节不当。经查,公安机关是根据被害人之子彭某丁的报警才赶到现场处置的,且被害人家属在万某下车后即在现场对万某进行了控制,万某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依法不能认定自首。上诉人万某的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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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上路,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曹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上诉提出本案系因所驾车辆车况不良引发,应由车辆生产商承担责任。经查,曹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前疏于对所驾车辆的检查,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并在行驶过程中未注意道路安全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曹某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上诉人曹某从轻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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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犯罪后自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事故发生地位于梁某学家的地坪,该地坪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不属于该法调整范围,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罪依法不能成立。经查,梁某学家的地坪与马路相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故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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