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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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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故意伤害案)(胡某)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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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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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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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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