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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文某在道路上违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甘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其行为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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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且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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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诉范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且得到谅解,酌情亦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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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且得到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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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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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其犯罪行为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符合刑事和解条件,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潘某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其犯罪行为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潘某虽具有辩护人所述情节,但被告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故不应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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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法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嵇某甲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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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殷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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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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