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