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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可以免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