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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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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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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某甲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明显;且案发后黄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且案发时,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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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明显,且案发后与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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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故意伤害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施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施某某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施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明显,被害人亲属已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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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滥伐林木案)_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涞水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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