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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的家属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甲所居住地社区矫正领导工作小组出具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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