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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冀鹏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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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严惩。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xx、岳xx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属合理部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任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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