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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碰撞对向行驶的消防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其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25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于上诉人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并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上诉人乔某于2015年1月11日向公安机关检举如某贩卖毒品的事实,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如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揭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上诉人乔某提供线索侦破的案件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不能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认定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量刑时对其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乔某醉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250mg/100ml,且与消防车发生碰撞事故,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其虽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但不适用缓刑。上诉人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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