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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与黄某某、张某某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船舶抵押合同纠纷。工商银行海陵支行与黄某某、张某某、中海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和《抵押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依法成立并生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1年9月13日,工商银行海陵支行发放贷款480万元,黄某某、张某某应当依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截至2018年9月21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早已届满,黄某某、张某某仍拖欠工商银行海陵支行贷款本金3097312.39元、利息1411268.40元。根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工商银行海陵支行要求黄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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