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案发后履行赔偿责任,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的审前调查意见,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保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和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结合其居住地司法矫正机构所出具的审前调查情况,可给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为维护正常交通运输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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