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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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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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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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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盗窃案)_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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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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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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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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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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