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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时间、亩数存疑,刘某某对土地性质是否明知存疑,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格尔木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