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桑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及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了书面谅解,经我院2019年2月28日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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