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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罗某某与青海油田分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青海油田分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乘客罗某某身体受到的伤害,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青海油田分公司虽对罗某某左股骨中段二次骨折、骨盆二次损伤的膀胱修补的治疗辩解称,是因罗某某自身原因或医疗过失造成,但该辩解仅系其依据病例记载单方猜测判断,并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罗某某医疗费38188.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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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陈某某、李需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祁某某自愿无偿搭乘车辆,有为自己受益的愿望并产生了相应事实;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没有为祁某某提供法定搭乘义务的情况下,允许祁某某搭乘车辆出于善意,当祁某某搭乘车辆,就默认了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祁某某应属“好意同乘”情形下的受害人,理应承担陈某某所承担赔偿责任中10%的赔偿责任较符合情理。根据本案各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分析,祁某某的责任较小,原二审判决确定祁某某自行承担陈某某应承担60%责任中的20%,加重了祁某某所应负的责任,予以纠正。(二)关于祁某某主张给付其父母扶养费的问题。本院认为,祁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使其生活必要费用收入损失减少,其中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祁某某的父亲祁万荣、母亲保守珍年龄均为62周岁,属应当扶养的人。根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六十周岁以上被扶养人享受生活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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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唐国君、西安孚信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崔某某、苑建平、卢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本案为侵权案件,虽因被告唐国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而产生纠纷,但因属于单方责任,且被告唐国君驾驶车辆属于苑建平与崔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购买后被告苑建平除了自用外,还用于了公司业务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陕ABJ9**“北京现代”牌小型越野客车已由卢某转让给苑建平,故原告要求被告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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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格某某一顺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纳费用并在被告处学习驾驶技术,双方形成事实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权利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形成教育培训合同后,原告按约交纳了培训费,被告应当为原告提供安全的教育培训场所,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原告在接受驾驶员培训的过程中受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形成的教育培训合同,对此被告亦同意,本院予以确认。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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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索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的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冶索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是正确的,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数额应当以本院核定为准。被告辩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冶索某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凭票计算为42,062.53元;2.误工费参照鉴定意见书误工期180日即6个月,原告每月工资3000元,误工费计算为18,000元;3.护理费参照鉴定意见护理期90日,参照2017年西宁市部分工种(职业)工资指导价位其他护理人员月平均工资4510元计算为13,530元;4.营养费参照鉴定意见确认60日,按照每日50元计算为3000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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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被告石某某驾驶青HK1019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站前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源路交汇处时,与沿江源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马某某驾驶的“快乐人家”牌三轮电动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格尔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632801520140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石某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后因原告病情加重接受二次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远大于协议的赔偿数额,故二被告主张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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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诉格某某安某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某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任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者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须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事故责任人周鸿福所驾驶的货运性质的青H5686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安某汽车队,因周鸿福已因故死亡,原告要求被告安某汽车队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青H5686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主车和挂车均在被告人保财险格某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限内,故被告人保财险格某某公司应在承保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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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德某某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大小,确定被告田某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原告杨某某承担30%的责任。本次事故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代被告田某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1、关于残疾赔偿金,原、被告双方对残疾等级十级无异议,对残疾赔偿金58338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医疗费48146.5元,庭审中查明该款为扣除被告田某垫付的医疗费17803元和被告保险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后的数额,少于庭审中查明的48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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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夏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确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1、关于残疾赔偿金,原、被告双方对残疾等级十级无异议,根据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69元,残疾赔偿金29169元×20年×10%=58338元,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护理费,根据海西州人民医院出院医嘱,被告住院20天、避免腰部负重3个月、恢复半年到1年后手术取出腰椎内固定,对于原告主张的100天护理期予以支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参照《2018年西宁市部分工种(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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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安与青海华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原告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原告发生工伤时,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原告的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工伤后,原告自认于2018年10月2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通知与被告青海华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社保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受伤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第二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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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之规定,原告肖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原告肖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负次要责任。对原告肖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的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作如下确认:关于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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