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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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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成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事实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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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所抵扣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王某某退缴的人民币50128.20元暂存于本院专户。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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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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