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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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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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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支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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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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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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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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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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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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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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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且跟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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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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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且跟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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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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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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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且跟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决定对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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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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