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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手机1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