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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一是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是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住宅数月无人居住,刘某甲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对被害人安某某的侵害程度较小。三是本案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乙得了被害人尹某某的谅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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