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涉案赃款我院已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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