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与誉丰家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已于签约当日向誉丰家居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翟峻逸交付了1,000万元银行转账本票,可以认定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1,000万元的合同义务。至于誉丰家居公司将上述1,000万元本票背书转让给誉丰集团公司,以及誉丰集团公司将上述1,000万元本票再背书转让给上海宗馨商务咨询服务部,均属于票据行为,与原告已向誉丰家居公司交付借款的法律事实无关。被告及两第三人主张原告实际未向誉丰家居公司交付1,000万元借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誉丰家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已于签约当日向誉丰家居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翟峻逸交付了1,000万元银行转账本票,可以认定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1,000万元的合同义务。至于誉丰家居公司将上述1,000万元本票背书转让给誉丰集团公司,以及誉丰集团公司将上述1,000万元本票再背书转让给上海宗馨商务咨询服务部,均属于票据行为,与原告已向誉丰家居公司交付借款的法律事实无关。被告及两第三人主张原告实际未向誉丰家居公司交付1,000万元借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与誉丰家居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已于签约当日向誉丰家居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翟峻逸交付了1,000万元银行转账本票,可以认定原告已履行交付借款1,000万元的合同义务。至于誉丰家居公司将上述1,000万元本票背书转让给誉丰集团公司,以及誉丰集团公司将上述1,000万元本票再背书转让给上海宗馨商务咨询服务部,均属于票据行为,与原告已向誉丰家居公司交付借款的法律事实无关。被告及两第三人主张原告实际未向誉丰家居公司交付1,000万元借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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