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长银驾驶车辆遇冯某某、石惠增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某、石惠增受伤,赵长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赵长银系金银建公司出租车司机,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金银建公司应对冯某某的合理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冯某某针对一审判决中营养费、护理费的异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遗嘱证明、具体伤情、鉴定结论、实际损失相关证据,并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应营养标准,酌情认定应向冯某某赔偿的护理费为25300元,营养费为2700元,并不存在明显低于合理标准的情况。二审期间冯某某要求赔偿其为找护工而支付的中介费,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且并非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本院对冯某某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就冯某某要求支付1290元餐费,一审期间冯某某称该费用系护工餐费,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未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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