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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05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长银驾驶车辆遇冯某某、石惠增发生交通事故,致冯某某、石惠增受伤,赵长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赵长银系金银建公司出租车司机,属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金银建公司应对冯某某的合理损失,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冯某某针对一审判决中营养费、护理费的异议,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遗嘱证明、具体伤情、鉴定结论、实际损失相关证据,并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及相应营养标准,酌情认定应向冯某某赔偿的护理费为25300元,营养费为2700元,并不存在明显低于合理标准的情况。二审期间冯某某要求赔偿其为找护工而支付的中介费,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且并非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故,本院对冯某某该项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就冯某某要求支付1290元餐费,一审期间冯某某称该费用系护工餐费,一审法院认为该项请求于法无据,未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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