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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已补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现涉案物品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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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等二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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