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起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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