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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污染环境)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污染环境)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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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污染环境)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乙污染环境)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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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甲污染环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甲污染环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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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纪某某污染环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纪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纪某某退赔的钱款人民币20000元已随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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