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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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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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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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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可以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未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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