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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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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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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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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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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且已赔偿损失,并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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