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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鹏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规定,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雨天超速行驶,致车辆在制动过程中失控,驶入相对方向车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其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他人报警,积极抢救伤员,在现场等待抓捕无抗拒行为,有自首情节。经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停车报警、保护现场、配合调查、积极抢救伤员是其法定义务,被告人辩解其有委托他人报警行为,但无证据显示其有该行为,其虽有委托他人呼叫救护车、积极抢救伤员的行为,但不能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能协助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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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四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韩亮平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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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张某甲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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