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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郑洪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本案中,海林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海民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后,原告温某某和被告郑洪海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案外人陈洪喜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原告温某某做为被告郑洪海的担保人,代被告郑洪海偿还了案外人陈洪喜借款45000元,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郑洪海主张权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郑洪海提出为案外人办理工作的钱款,全部交给原告温某某,该借款应由原告偿还的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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