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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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