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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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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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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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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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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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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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