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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2016年至2017年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基本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宝良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人民陪审员 李沫 书记员: 吴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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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某在2014-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罪犯于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应从严适用减刑,但鉴于该犯从严适用减刑后仍符合减放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某在2014-2015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罪犯于某某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应从严适用减刑,但鉴于该犯从严适用减刑后仍符合减放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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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1与魏某2、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某中心支公司等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魏某2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魏某2撤回对被告人张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魏某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魏某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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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赔偿及取得谅解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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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认定上诉人白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需重新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5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苗焕春审判员  岳继军审判员  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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