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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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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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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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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等非法经营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等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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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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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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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等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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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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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部分行为犯罪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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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经营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部分行为犯罪未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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