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来领等人成立的“汇金财经公司”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吸引周云芳购买“期货”时起到帮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来领等人成立的“汇金财经公司”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在吸引周云芳购买“期货”时起到帮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来领等人成立的“汇金财经公司”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吸引周云芳购买“期货”时起到帮助作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某为达到承包北沟的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接受承包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徐某某在邓某某进行强迫交易的过程中提供帮助,是共同犯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徐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理由如下: 强迫交易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2008年3、4月份,至今已经过五年。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未将徐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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