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尹某某为了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但其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尹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胡某某相对不起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与杨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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