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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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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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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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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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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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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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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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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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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侍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侍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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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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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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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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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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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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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时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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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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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伪证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伪证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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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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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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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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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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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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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系民营企业家,对解决当地大量劳动力就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且从无欠薪、欠税情况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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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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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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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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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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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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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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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傅某某危险驾驶案)_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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