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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行为, 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